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的1949年,10個歐洲國家簽署了「倫敦條約」(Treaty
of London),組成歐洲議會 (Council of Europe),並於1953年和1961年分別締結了「歐洲保障人權和自由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簡稱「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由於「歐洲人權公約」是歐洲國家最早簽署的地區性人權公約,其執行和實施對歐洲人權的推動十分重要。現時歐洲議會有41個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