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有不少組織和機構的協議和工作有助消除性傾向歧視,其中包括各國政府成立的機構如「聯合國」(United
Nations)、「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歐洲議會」(Council
of Europe)和「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等,還有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如「國際特赦協會」、「人權監察」以及全球各地的同性戀者組織。
各國政府締結的公約和協議是締約國承諾遵守的共同原則和行為。這些協議中,不少涉及每個國家的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以及國家在維護人權和自由上的責任。譬如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就屬於這類協議。這些國際機構通常設有機制,讓締約國的人民或其他國家針對一些未有遵守協議的政府提出申訴。由於各國締結的公約和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個政府被裁定違反協議,就有責任採取措施紏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