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6/3/8
 
 
 
 
 
 
 
 
 
 

「平等與包容」網上宣傳行動

 
 
 
 
 
   
 
 
 
 
 
簡介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其他聯合國公約 其他聯合國機構 延伸閱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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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發生在1939-1945年間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在全球各地造成超過六千萬人死亡,無數的家庭流離失所。為了避免人類社會再次陷於如此巨大的人為災難,全球多個國家於1945年組成了「聯合國」,以追求和遵守共同的人類價值,用和平談判方式來調解各國的分歧,並以最終達到世界和平為目標。

在「聯合國」的推動下,全球各國共同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和締結了多份有關基本人權和自由的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表達了各國共同追求的人權價值如自由、平等和公義,同時列出了每個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其他人權公約則具體列出了在不同範疇的人權,以及締約國政府通過本國法律、社會政策和措施落實公約精神的責任和義務。除此以外,聯合國同時成立了由獨立專家組成的多個委員會,監察各國執行各條公約的情況,同時接受任何人就其權利遭受剝奪的投訴。自九十年代起,這些委員中很多都先後提出同性戀者的人權問題,並確認同性戀者和其他性少眾的人權受到聯合國的公約所保障。

現時全球有48個國家公開表明贊成性傾向應成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的一項議題。這些國家包括大部份歐洲和拉丁美洲國家、加拿大、新西蘭和南韓等。

根據香港的基本法第39條,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將繼續有效,而香港有責任通過本地立法去確保所有人享有公約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雖然如此,香港政府卻一直拒絕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並為此多次遭負責監察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在各國實施情況的委員會批評。

負責監察各國執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聯合國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先後於2001年和2005年兩次批評香港特區政府未有採納該委員會在1996年審議香港報告後所提出的建議,其中包括未有禁止基於性傾向和基於年齡的歧視。委員會同時指出,無論特區政府的立場如何,公約和其委員會所作的審議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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