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的推動下,全球各國共同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和締結了多份有關基本人權和自由的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表達了各國共同追求的人權價值如自由、平等和公義,同時列出了每個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其他人權公約則具體列出了在不同範疇的人權,以及締約國政府通過本國法律、社會政策和措施落實公約精神的責任和義務。除此以外,聯合國同時成立了由獨立專家組成的多個委員會,監察各國執行各條公約的情況,同時接受任何人就其權利遭受剝奪的投訴。自九十年代起,這些委員中很多都先後提出同性戀者的人權問題,並確認同性戀者和其他性少眾的人權受到聯合國的公約所保障。
現時全球有48個國家公開表明贊成性傾向應成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的一項議題。這些國家包括大部份歐洲和拉丁美洲國家、加拿大、新西蘭和南韓等。
負責監察各國執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聯合國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先後於2001年和2005年兩次批評香港特區政府未有採納該委員會在1996年審議香港報告後所提出的建議,其中包括未有禁止基於性傾向和基於年齡的歧視。委員會同時指出,無論特區政府的立場如何,公約和其委員會所作的審議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